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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险怎么做账?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员工意外险怎么做账?

解答:

员工意外险及雇主责任险等,是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一、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增值税

依照规定,企业对外采购服务等,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企业进行合理的判断。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财产保险。既然是财产保险,就与汽车保险、房屋保险、货物保险等发生的保险费一样,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涉及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既不是集体福利,也不是个人消费,企业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职工出差途中发生的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同样既不是集体福利,也不是个人消费,但是实务中由于金额不大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但是,实务中一般将出差途中发生的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计入“差旅费”。

同时,《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涉及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应计入安全生产费。

综上所述,结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商业保险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确保既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又满足税法的规定。

(一)属于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还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为避免与福利费混淆,导致遗漏纳税调增的,不建议直接计入福利费,建议单独设立明细科目。

1.提取

借:管理费用-员工商业保险/销售费用-员工商业保险/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或其他名称)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或其他名称)

贷:银行存款

说明:(1)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在实际发生的当月,应与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销售费用-差旅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车票、机票等的进项税额,不是保险费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三)属于安全生产费支付范围的保险费

1.按规定计提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2.实际支付

借:专项储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专项储备

三、商业保险的税会差异分析

1.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但是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是否能税前扣除还需要认真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①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②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2.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实务中最常见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意味着以前年度的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3.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支出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出台前,对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由于属于商业保险,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按照各级税务机关之前12366的回答基本上都是不能存在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52号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后的上述保险费支出可以名正言顺的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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